“我父亲与唐尧之间的经济往来及相关债务,我愿意为其担保”,李秀娟没想到,随意答应下的这件事,令自己被告上法庭。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在一审败诉后的上诉过程中,李秀娟突然表示自己与借钱人并非真的父女关系,那么二审法院会因此改变判决结果吗?
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李秀娟向唐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原审判决。
爸爸借钱“女儿”担保,被判补充清偿
唐尧和李福认识不久后,李福以介绍工程为名多次向他借钱。“起初都是一两万,也没好意思让他打借条。”唐尧说,借了几次后自己觉得不太对,再借的时候就让李福把之前借的金额算在一起打了借条。
之后,双方为还钱的事起了纠纷,无法协调,直到诉至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唐尧表示,当时李福说女儿李秀娟可作担保,并出具了担保书和借条。这份借条上书写着“担保人:李秀娟(如借款人未还由我偿还老爸借款)”。
法院认为,此即为一般保证。因并未明确担保范围,所以李秀娟应对李福平欠唐尧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虎丘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李福归还唐尧借款12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李福不能履行给付义务,且对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李秀娟向唐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提出并非父女,二审法院:不影响判决
二审期间,出现了一个“突发”情况。李秀娟提出,自己与李福并非父女关系,据她称,自己与李福是十几年前火车上认识的,到苏州就业时,李福对她照顾有加。李秀娟说,当时李福说要借点小钱周转做生意,过年就还掉,让自己称是其女儿,这才按照李福的要求邮寄身份证给他。
李秀娟表示,自己确实有担保的意思表示,但并未讲明是担保多少,以为是一两千元小钱,没想到李福借这么多。
“我给她发过短信的,一直说是父女关系。”唐尧不同意李秀娟的说法,他表示,对方曾给其发送短信,里面提到借条上12万元的金额,同时表示自己已签字担保的,请其放心。
苏州中院法院查明,李秀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身份证邮寄给李福,明确为其与唐尧的债务提供保证。虽然李秀娟对案涉担保书及借条上签名予以否认,但其认可唐尧向其发送确认其对李福债务提供保证的短信。
据此,苏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李秀娟就案涉债务提供保证并无不当,终审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