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连续接到南京两个小区的业主投诉,称自己小区物业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在楼栋电梯内加装电子广告屏,此事经过本报报道后,涉事小区电梯内的电子广告屏被顺利拆除。近日,江宁一小区业主再次向记者反映了类似事件,小区物业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在电梯内加装电子广告屏,并表示业主多次交涉未果。9月25日晚,深业青珑上府小区物业经理向记者就此事进行了回应。
物业经理告诉记者,目前社区已经出面主持调和此事,“我们也在积极响应业主的一些诉求,上周我们和社区、业主也进行了一个座谈,目前我们准备重新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将在10月份之内完成此项工作,按业主意见调研结果来决定是否拆除电梯内的电子广告屏。”但物业经理未对安装电梯广告前是否通知业主一事做出正面回应,“这里面还是有一些情况的,我们真的是为业主着想,我们也是想用电梯广告的营收做一些事情。”物业经理还表示,关于电梯广告的营收将会每半年公示一次,目前还未到公示时间。
据此前报道,家住江宁区深业青珑上府小区的杨先生告诉扬子晚报记者,“8月底,我们小区的所有电梯内突然多了一块电子广告屏,里面滚动播放着视频广告,但安装这个我们事先并不知道。”杨先生表示,由于小区2021年年底才交房,还没有来得及成立业委会,“一开始我们业主都感到很奇怪,因为物业没有跟大家沟通过这个事情,然后我们去找物业沟通,物业也不搭理我们。”
杨先生说,上周业主们和物业经理进行了协商,“我们提出的诉求就是拆掉,但是物业不愿意拆,说要重新搞一个全体业主调研,如果有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保留就不拆除,同意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则拆除,但从物业的实际行动来看,这还只是停留在口头上的约定。”杨先生表示,自己在买房的时候确实和物业签订过前期物业合同,“但我研究过这个合同,里面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对公共区域有经营管理权限。”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表示,电梯属于业主,在电梯里贴广告需要大多数业主同意。《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表决后同意安装广告的,广告费收入归业主,物业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管理报酬。如果业主不同意安装,则物业不得安装,否则就是侵犯业主权益。如果在交房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过前期物业合同,对公共区域的管理权做了划分,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执行,但如果条款很不合理,是霸王条款,购房者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陶善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