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丧葬费发现丈夫曾给情人买房买车,共转账284次,法院:赠与行为无效,返还59万
2023-02-06 22:31:01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3日公布了一则案件。

原告李某于1988年与丈夫张某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夫妻双方通过辛勤劳动把三个儿女抚养长大。

但自2016年起,被告王某与张某相识后,在明知张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并接受张某赠与的归属原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张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先出资首付款16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赠与被告,房屋总价款约76万元,且此后按揭贷款60万元均系张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后,张某出资进行房屋装修并购买家电家具。同时,张某还出资为被告王某购买了一台价值6万元的小轿车,以上财产均系原告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张某还多次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等方式将40万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王某。

2021年3月,张某因患心梗疾病,在送往医院途中不幸死亡。在为张某办理丧葬事宜过程中,原告李某了解到张某于2016年至2021年间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提取现金等方式转给被告王某,张某银行账户内没有分文存款,其丧葬费共计二十万余元全部由原告李某东拼西借筹集而来。鉴于此,原告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被赠予财产。

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各项款项。宣判后,被告王某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张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被告王某保持男女朋友关系,两人相处过程中,被告王某多次接受张某给予的款项,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发生的赠与合同。

对于张某的赠与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中,张某虽已去世,但其生前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共同生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被告王某在明知张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张某保持超出普通男女朋友的关系,其行为有悖社会伦理道德,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原告李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二人的财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二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生前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损害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原告的配偶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赠与。该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钱款依法应予返还。张某在2016年至2021年间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提取现金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王某,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李某的财产权利,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故原告李某要求确认张某与被告王某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张某赠与给被告王某的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公序良俗作为整个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观,很早就作为法律原则被立法者确认。人们所从事的任何民事活动都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领域中的一个具体运用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对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均无权任意单独处分。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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