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捕鸟“网”遇到护鸟“法”网,检察官这样做!
2023-02-06 19:43:02

“私设捕鸟网属于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可能面临刑罚处罚。麻雀、画眉、野鸡、野鸭等动物都属于国家保护类的野生动物,猎杀或者销售它们都是违法的,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自己!”1月29日下午,溧阳市检察院干警在刚刚拆除私设捕鸟网的千里湖周边对农户进行普法。

当日上午,溧阳市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政协委员提供的公益诉讼线索,溧阳市千里湖周边发现私设的捕鸟网,对燕雀、老鹰等鸟类资源造成破坏。该院迅速将该问题反馈至负有监管职责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建议公安人员尽快赴现场巡查、及时拆除私设的捕鸟网。下午,森林公安民警赶赴现场,依法强制拆除。

千里湖自然资源丰富,是飞鸟鱼虫热爱的生态栖息地。经勘查,千里湖一侧的农田处发现的捕鸟网,总长约为20米,内侧的农田被捕鸟网围住,形成一片“方形捕鸟阵地”。“捕鸟阵地”用木杆支撑,网高约为3米,网线纤细,网眼细密,肉眼几乎难以辨别,即使在寒风凛冽、食物稀少的冬天,捕鸟网上仍清晰可见被卡住已死亡的麻雀和昆虫。

为防止捕鸟网对更多动物造成威胁,森林公安民警现场拆除了捕鸟网,并依法将其收缴。随后,检察干警与民警一起来到周边村庄开展“爱鸟护鸟”普法宣传,通过释法说理提高群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凝聚保护共识、形成保护合力。

为加大生态环境破坏的巡查打击力度,加强生态普法宣传教育,溧阳市检察院将结合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持续关注全市生态资源保护工作,综合运用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普法宣传等职能,杜绝非法拉网捕鸟等情况,全力守护溧阳生态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捕杀、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均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捕杀野生动物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通讯员 潘霞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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