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宁波被撞运回常熟修理,2400元拖车费保险公司该“报销”吗?
2022-09-28 12:47:19

车辆在宁波发生交通事故,运回数百公里外的常熟进行修理,由此产生的2400元拖车费保险公司需要赔付吗?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2月,叶某驾驶张某的汽车在宁波市与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起事故造成车辆损失2.3万余元及车辆拖车费2400元,因张某与保险公司就索赔事项未达成一致,故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认为施救费超过合理范围,公司不应承担。张某则称,事故发生在宁波,将事故车辆运回常熟产生拖车费2400元,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该支出属于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施救费系原告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原告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动用救援车辆实属必要,但本案事故发生在宁波而非常熟市内,原告未经保险公司许可即联系数百里外的常熟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施救显然自行扩大了施救范围。因此,由此产生的高额施救费用中有其自行扩大损失部分,如让保险公司负担全部施救费显然有失公允。

法院认为,因原告提交的施救费发票出具单位远远超过了事故发生地与就近修理厂之间的距离,产生的施救费用2400元明显超出合理的费用范围。考虑到事故发生时车辆确需救援的事实,法院酌定保险公司支付施救费600元。据介绍,原被告双方在判决之后均未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目前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事故车辆施救费系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辆损失而支付的费用,但保险公司对此予以赔偿的前提是该费用应该是必要且合理的。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可能减小施救范围,在施救费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扩大损失的部分,须自行承担。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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