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人脸识别”采集个人信息,禹州一楼盘售楼处被罚20万
2022-05-28 07:47:09

5月27日,河南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案情通报,称该局在组织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执法行动中,查处一起侵害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案件,禹州某楼盘售楼处擅自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处罚金20万元。

据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执法人员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售楼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安装有9个“人脸识别”抓拍摄像头,其中1个在进门处、6个在大厅,2个在洽谈区。

市监局现场通过该售楼部客服办公室电脑上登录“某云平台”,发现有7个摄像头正在采集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同时,在平台内发现储存有大量到访客户人脸识别抓拍图片及视频数据。该平台通过人脸识别分析当日客流人数、客户具体到访时间及人脸识别相似度等信息。

经查,2021年4月18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该售楼部共抓拍案例全量到访图片及录像数据124200条,客户认证记录180条,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市监局核查认为,该售楼部擅自使用“某云平台”在线服务平台抓拍到访客户信息,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7日,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这次查处是市监局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的,之后还会对辖区内其他企业进行检查。“随着现在技术的发展,我们结合着现在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这次检查。现在好多技术上的问题都很方便了,这些技术上的问题都要和法律相结合,所以查处了这个案件。”该工作人员称,这也是禹州查处的第一例人脸识别罚款。

市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涉事售楼部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未取得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和使用,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对广大消费者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意义。“绝大部分消费者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不强,当事人采集、使用人脸信息,目的虽然是方便企业内部管理,但采集、使用人脸信息需要明确告知,需要消费者同意。”

同时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丢失。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隐私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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