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全面试点“个人破产”相关工作,劳动报酬等债务不可免除!
2021-12-02 22:11:47

日前,全国首个法律意义上的“个人破产人”在深圳出现,引发广泛关注。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12月2日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出台《关于开展诚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

这项工作将使哪些人由此获益?法院如何避免被执行人以此逃避债务?南京中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对这些问题就行了回答。记者了解到,根据该《实施意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费用,劳动报酬等属于不可免责的债务。

规定适用范围,参考深圳个人破产相关文件

什么是“诚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明确,这是指作为自然人的诚信被执行人因生产经营失败,导致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和精神,依法清理财产,调整和清偿债务,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以促进被执行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


那么,谁可以提出经济重生申请呢?《实施意见》规定了重生程序的适用范围,需符合在南京居住且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或者在南京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辖区法院有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三个条件。

南京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任陆正勤介绍,该《实施意见》的制定,参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关于法院的试点文件,以及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前期试点情况等。目前,该实施意见已开始执行。

多角度突出诚信考察,避免借此来逃避债务

不论是个人破产还是诚信被执行人经济重生,其目的都是让“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自然人重获新生。但相应的担忧也随之而来——会不会有人借此来逃避债务,欠钱不还呢?

陆正勤告诉记者,经济重生适用于客观上处于执行不能的案件,现阶段的试点工作,仅针对生产经营失败导致的负债,尚不包括生活消费的负债。

《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不可免责的债务,包括欠缴的罚款、罚金、税款;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债务;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费用;基于雇佣关系欠付的劳动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导致未申报债权,被执行人对该债权清偿数额未达到已申报债权清偿比例的部分。


“最为重要的是,《实施意见》从多个角度突出了对被执行人诚信的考察”。陆正勤介绍,《实施意见》对被执行人设置了免责考察期,在重生程序正常终结以后,根据债务清偿率高低设置了1年至5年不等的考察期。被执行人在此期间内不得违反“限高”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职务,不得申请与信用有关的荣誉等。

此外,在免责考察期内,被执行人应当每半年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情况,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进行通报。在考察期间或者考察期届满后两年内,被执行人违法相关规定,法院可以撤销债务免除裁定,进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先期试点:审结4件,69名债权人平均受偿率近70%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2020年6月,高淳法院成为南京市首家开展相关工作试点的法院,探索创新试点机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高淳法院执行局局长马琳介绍,截至目前,已有30多人次向该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经审查,立案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0件,涉及执行案件110件,债权人142人次,债务金额8260万余元。目前已审结4件,69名债权人平均受偿率69.4%。

在该院办结的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中,债务人高淳58岁居民谷某2003年开始承揽工程,后因遭遇“非典”等原因工程项目亏损,欠下高额债务。为挣钱还债,谷某先后前往浙江、安徽、河南等地打工,其间将所有收入除去基本生活费和子女学费后,多数用于清偿债务。

因债务数额较大,加之其身患高血压、糖尿病,劳动能力有限,谷某担心债权人上门讨债,曾连续17年未回过高淳老家。谷某的债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他于2020年11月向高淳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

法官查明,谷某所欠债务均为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造成,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的行为。为了能够最大限度清偿债务,谷某通过回老家同父母居住的方式进行住房安置,减少了唯一住房安置费用的支出。2020年12月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个人债务清偿计划,债务人谷某在清偿债务总额127.8万元的57.28%后,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全部予以免除,经过一年的信用考验期后视情况恢复其信用。

马琳告诉记者,目前谷某已归还了个人清偿计划中确定的大部分债务,债务人对其积极还债给与了肯定和理解。

律师观点:债务并非“一笔勾销”,需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机会,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下,破产制度将成为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对于我国目前完善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意义较大。”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表示。

徐旭东同时表示,个人被宣告破产,并非个人债务“一笔勾销”,还要经过考察期后才能最终确定个人债务是否能被免除。比如深圳地方立法设置了免责考察法律制度,在考察期限内,债务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只有考察期届满后,经债务人申请、管理人调查并出具报告,人民法院方可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同时裁定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一旦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同时,法院裁定要求债务人定期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平衡了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和债务人的生存权益。

徐旭东认为,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制度,因此未来全面推行个人破产制度,首先需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而深圳申请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他地区申请进入功能相当程序的情况虽然不少,但法院受理和作出裁定的案例并不多,这也体现了现阶段司法机关处理个人破产及相关工作的谨慎态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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