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进行时,7个问题请您回答!
2020-03-28 22:25

3月28日,记者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正在调研修改。为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现就条例草案中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几个问题进行问卷调查。

【几个你关心的问题】

☻关于已领取临时信息牌车辆(以下称临牌车)的过渡期问题

我省是电动车生产使用大省,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近3800万辆。由于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制定年代较早,难以适应市场需求,加上不是强制性标准,导致大量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得以生产、销售和使用。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我省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约1400万辆电动自行车发放了临时信息牌。2019年1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中提出,对领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设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要求,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可以继续上道路行驶至2022年12月31日止;但是按照设区的市的有关规定临时信息牌有效期早于该期限的除外” 。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电动自行车是老百姓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购买时起码上千元。按照条例草案规定的过渡期截止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有大量车辆不能上路行驶,这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建议适当延长过渡期。

也有意见认为,临牌车的速度、整车质量等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应尽快淘汰,条例草案的规定是必要的、合适的。

☻关于电动自行车搭载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制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人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日常生活中很多家长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孩子上学,其中不少是十二周岁以上的初中生,条例草案的规定不符合实际,也难以执行,因此建议放宽年龄限制至十六周岁。

☻关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头盔。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驾驶、乘坐非机动车佩戴头盔作出强制性规定。从其他省市的立法情况来看,既有倡导性规定,也有强制佩戴头盔的规定。条例草案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当对佩戴头盔作出强制性规定。理由是:据统计,近年在我省涉及电动自行车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占比达70%左右。而浙江宁波等地实践证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有助于大大降低死亡率,是减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有效手段。

也有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强制规定一律佩戴头盔,可以在鼓励倡导的同时,对一些特殊人群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作出强制性规定。

还有意见认为,省条例可以对佩戴头盔不作规定,而授权设区的市根据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7个问题请您回答】

1.您平时是否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单选)

A.是

B.否

2.您是否赞成条例草案规定的临牌车的过渡期?(单选)

A.赞成

B.不赞成

3.您认为设定哪个过渡期截止时间比较适宜?(单选)

A. 2022年12月31日

B. 2023年12月31日

C. 建议其他过渡期截止时间(可在评论区留言)

4.您是否赞成设区的市规定的过渡期截止日期早于省条例规定的截止日期?(单选)

A.赞成

B.不赞成

5.您是否赞成将搭载人员的年龄限制从十二周岁以下调整为十六周岁以下?(单选)

A.赞成

B.不赞成

6.您赞成条例对佩戴头盔作出何种规定?(单选)

A.赞成只作出倡导性规定

B.赞成作出统一的强制性规定并设定法律责任

C.赞成在倡导性规定的同时,对特殊人群作出强制性规定并设定法律责任

D.不作规定,授权设区的市规定

7.如果要对特殊人群作出强制性规定,您赞成包括哪些人群?(多选)

A.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人员

B.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C.电动自行车搭载的未成年人

D.其他应该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可在评论区留言)

公众可以登录江苏人大网(http://www.jsrd.gov.cn/),或者关注江苏人大发布(jsrdfb)微信公众号填写问卷。问卷调查时间为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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