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撞了出租车,这种情况“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要赔
2019-12-13 20:04

开车人都知道,如果撞上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就麻烦了,因为一般保险公司会通过“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对方的停运损失。

但在近日苏州市虎丘法院宣判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虽然保险公司设置了“免责条款”,但仍被判决赔偿对方停运损失2880多元,这是为什么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庭审:电话投保,保单签名并非本人所写

2018年的一个冬夜,老庞开车时与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老庞负事故全部责任。

出租车司机李某称,车子被撞后修了9天,花去修理费8800元。保险公司按约对修车费进行了理赔,但针对出租车公司提出的停运损失,老庞和保险公司都拒绝承担,于是被诉至虎丘法院。

庭审中,被告老庞陈述,自己是通过电话营销方式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对其进行提示及说明。老庞还提出,投保单上的签名并非自己所签。

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根据我方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相关条款,保险免赔。

经查,小型客车车主系被告老庞,该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约定了责任免除条款。具体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项间接损失。”上述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文字用黑色字体加粗。

与此同时,被告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下方有老庞姓名的签名。投保人声明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

但经第三方司法鉴定,上述投保单上的签名字迹与老庞的字迹不符,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前提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的受损车辆系运营出租车,除花去修车费8800元外,在车辆维修期间,因该车无法运营还造成了相应的停运损失。该停运损失也系本次事故所造成,虽系间接损失,但事故责任方也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原告提供的事故前三个月的营运额明细计算,案涉出租车每天的营运额为457.52元,扣除汽油费等运营成本,法院酌定原告每天的停运损失为320元,故原告9天的停运损失为2880元。

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需经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对其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为生效之前提。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虽载有投保人声明和签字,但因被告老庞否认其在投保单上签过字,且根据鉴定意见,签名字迹确与老庞不符,因此法院认定投保单上的签名,并非被告老庞本人所签。

“尽管上述免责条款确实用黑色字体进行了加粗,应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但承办法官指出,保险公司还应对该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鉴于签名并非系被告老庞所签,而保险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对被告老庞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综上,虎丘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士公司停运损失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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