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集中宣判6起长江非法采砂案,10人获刑并处罚金
2019-12-13 16:16

扬子晚报网12月13日讯(记者 刘梦雪)12月10日,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依法对6起非法采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1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集中宣判

经查,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董某保以每月6000元的薪金雇佣被告人王某龙、张某斌、臧某和和陈某标等人分别驾驶其经营的2艘采砂船到长江江阴申港、利港65号、66号浮标段附近进行非法采砂作业,雇佣董某、徐某明、程某刚分别在靖江夹江附近、十圩港长江段及利港长江段望风,与被告人孔某桂等采砂船主通过与运输船主事先电话联络,安排在下半夜凌晨1时左右到达上述水域统一会合后,由采砂船工操作采砂工具从长江抽取江砂至采砂船上,并通过传输带输送至运输船船舱并绑采砂。运砂船主以每吨4元~20余元不等的价格向采砂船主支付江砂款后运往无锡、苏州等地加价销售牟利,采砂船主则向被告人董某保缴纳一定的好处费。2016年2月底至10月底,被告人王某龙等采砂船在于某林等人组织下,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情况下,在长江水域分成两组轮流进行采砂,并按照2.5元/吨向运输船收取采砂费用。经鉴定,上述江砂的上岸平均价格为人民币9.33元/吨。

经统计,董某保等10名被告人非法采砂1400至6100余吨不等,涉案的江砂价值人民币5万至82万余元不等,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至25万余元不等。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采砂船四艘。案件审理期间,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6至15万不等。

集中宣判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江河道砂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非法采集江砂会破坏水生态环境,影响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10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采砂地点位于长江禁采区,行为均确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结合各被告人主从犯的认定、是否具有坦白情节、退缴赃款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董某宝等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采砂工具采砂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依法处理。

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司法保护,今年7月19日,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在江阴法院正式运行。环资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环资法庭已受理各类环资案件186件。其中刑事案件120件,主要是非法捕捞水产品和非法采矿案件,长江非法采砂案件呈现涉案人数多、金额大的特点,有的案件涉及被告人30名,金额动辄数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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