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愿是机器问题,不是人的问题
2019-11-26 20:50

                                                   扬子晚报评论员  黄建国

举报人举报江苏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违规”出具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丹阳法院回应称:网传“伪造”文书系该院承办人使用文书模板时系统生成的。这个比“奇葩”的理由一时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民质疑:到底是机器出了问题,还是人出了问题?

举报人徐女士在11月25日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介绍,2018年5月,历经4次判决、裁定后,镇江中院判决吴某、魏某夫妇应偿还她弟弟本息合计6612余万元,但对方仍迟迟不肯履行判决。无奈之下,同年7月她弟弟向丹阳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限制债务人吴某、魏某出境,以免对方转移财产。同年10月,丹阳法院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却为“老赖”出具了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他们怀疑该文书系伪造。
 
11月23日,丹阳法院针对事件回应称,经查,2018年8月16日,丹阳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作出对被执行人吴某、魏某限制出境决定。后经被执行人申请,2018年10月17日,该院案件承办人使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的文书模板准备制作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该文稿未正式使用,未向当事人及出入境管理部门送达,但也未在系统中删除。2018年10月22日,承办人另行制作了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于10月23日将该决定书报由上级法院送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了解除限制出境手续。
 
疑问来了:如果网传“伪造”文书是电脑系统自动生成的,那么怎么又会跑到徐女士手中的呢?再者,法院文书是很严肃的,一般需打印、校对、申请、批准等程序才能加盖印章,那么徐女士手中的文书右下角的法院印章也是电脑自动生存的吗?这漏洞也太大了,不是很容易为一些别有用心的盗用吗?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从现有情形看,在还钱、担保、和解三种前置条件都没有的情况下,承办人凭什么可以另行制作了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呢?承办人怎么能够根据被执行人申请就能制作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呢?
 
2018年5月,镇江中院就对此案进行了判决,距离一年半时间,生效的法律文书迟迟得不到履行,也不见有关部门依法执行,令人“着急”;但同年10月,承办人就根据被执行人申请办理了解除限制出境手续,效率不可谓不快。两相对比,让人不免发出徒叹“奈何”之声。
 
丹阳法院表示,对举报人手中所持有的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的来源,法院将进一步调查。对解除限制出境的执行行为是否应当追究责任,已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希望真相早日浮出水面,拉直公众心中的问号。
 
| 微矩阵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210092 联系我们:025-96096(24小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

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20714号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