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为调酒师采购设备他就离职了,不发工资有道理吗?
2019-11-09 13:50

扬子晚报网11月9日讯(通讯员 许文钊 记者 张可)最近,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调酒师小闫反映,一家音乐餐厅拖欠其今年4月至5期间工资的投诉。执法队员立即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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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帮投诉人追回工资

经执法队员核实,小闫确实于今年4月至5月期间在某音乐餐厅内工作,担任调酒师一职。截止到9月,该音乐餐厅一直未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工资。新区总队于是约谈该音乐餐厅法定代表人韩某,韩某表示小闫在音乐餐厅内实际工作时间为4月22日至5月4日,公司核算出来的工资为3240元。工作期间公司根据其调酒需要采购了专业器具及材料,而小闫工作不满一个月就离职,相关物品无法继续使用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如今公司要求小闫承担相关费用,小闫不同意,所以公司暂未支付小闫工资。

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有一定出入,执法队员决定展开进一步调查。经调查,小闫及公司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工作时间的认定和购买的调酒器具及材料费用承担问题上。公司由于内部原因于2019年5月4日开始闭店歇业,闭店当天公司通知所有员工可以申请离职,不愿意离职的员工在公司闭店期间将享受带薪休假的福利。公司表示小闫于5月7日提出离职要求,5月12日餐厅恢复营业后,小闫就未正常工作,因此公司认为小闫的工作时间为4月22日至5月4日。而小闫则表示餐厅恢复营业后,其一直工作至5月15日。同时,公司表示在小闫入职时曾与其口头约定:“入职后所需物品一旦采购,若短期内离职造成损失由小闫本人承担”。而小闫否认双方存在相关约定,表示采购均为公司行为,与其个人无关,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该费用。

新区总队再次约谈公司负责人韩某并向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立即核算并支付拖欠小闫的工资,告知其对存在的争议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执法队员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小闫,小闫综合考虑后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工资4500元。经新区总队处理,公司最终同意此方案。在执法队员的见证下,小闫与公司负责人韩某签订了相关协议。目前,公司已将4500元转账至小闫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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