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隐瞒数十万元诈骗赃款 4名外国人被判刑并驱逐出境
2019-09-11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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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犯罪所得,却为了收取一定的好处费帮忙提取、转移钱款,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近日,4名外国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奉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半不等,并被驱逐出境。

黑客盗窃公司邮箱诈骗客户货款

2017年6月28日,奉贤警方接到报警,被害人丁某供职的上海某设备公司的公司邮箱账户被盗。黑客利用窃得的邮箱账户冒充其公司名义诈骗客户货款,造成其公司大量损失。

接到报警后,警方通过追查资金去向发现部分资金流入犯罪嫌疑人潘某(女)所持有的银行卡中。通过进一步调查,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潘某和另外4名外籍犯罪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7年8月,奉贤警方在广东东莞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潘某(女)、N某某(莫桑比克人)、M某某(尼日利亚人)、E某某(尼日利亚人)、I某某(尼日利亚人)等五人抓获。

外籍男子提供账户转移诈骗款

经查,被告人潘某与I某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N某某、M某某与E某某分别联系被告人I某某,要求I某某提供中国的银行账户并帮助其提取钱款。I某某遂将被告人潘某名下的五个银行账户提供于N某某、E某某。

同年6月,被害人丁某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过程中,被他人诈骗,将多笔钱财转至对方提供的潘某的银行账户内。I某某在收到N某某、M某某、E某某取款指令后,伙同潘某第一时间将被骗的钱款提取并分别转移至N某某、M某某与E某某处,M某某、E某某又将钱款转移至他人账户。

2017年8月,I某某、潘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部分未提取、转移的钱款也被警方截获。上述犯罪嫌疑人在提取、转移钱款过程中均收取相应好处费。

经警方进一步调查,除丁某所在的公司外,另有多名被害人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或者网上交友过程中,被他人诈骗,大量资金被转入对方提供的被告人潘某的银行账户内,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被告人N某某、M某某、E某某、I某某、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8年5月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5人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N某某、M某某、E某某、I某某均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3万,驱逐出境;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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