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持股100%的老板被判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09-11 19:18
小王多年前到常熟打拼,攒下一笔钱后,作为唯一股东投资设立了一家服饰公司,自己当起了老板。
一开始,小王的生意还不错,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服饰公司经营不善,基本处于停业状态。到了今年春节,连工人的工资都发不出来了。在职工的要求下,小王给他们打了欠条,承诺到今年4月底付清工资,落款是小王个人签名。但到期后,小王并未履约,于是职工们把小王和服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了法院。
审理中小王认为,拖欠的工资属于公司债务,其个人不应承担责任。经法院查询,该服饰公司股东为法定代表人小王,持股比例100%,公司并未建立明晰的财务账册,小王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服饰公司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独立。
法院认为,小王作为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持股比例100%的股东,其出具欠条的法律效力及于服饰公司。小王作为服饰公司的唯一股东,平时员工工资由其个人发放,也无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最终,常熟法院判决小王依法对服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