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咋追责?私密空间被偷拍怎么维权?
2019-08-25 08:00

高空抛坠物咋追责?宾馆房间被偷拍能维权吗?……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一些法律热点问题引发公众关注。

  看点一:进一步扩大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近年来,各地宾馆、民宿、试衣间等场所针孔摄像头偷拍事件屡有发生,引发公众担忧;另一方面,大量电子邮箱地址、公众人物行踪信息等被不法分子盗取放在网络平台上售卖,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此外,草案三审稿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将二审稿中“收集、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表述,修改为“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并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看点二:“自助行为”止损须符合限定条件

  吃了亏能否自己“找补”止损?比如面对吃“霸王餐”的“餐霸”,饭店在警察赶到前能否先扣下人或其物品?对此类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继在二审稿中提出“自助行为”免责制度后,又在三审稿中进一步予以规范。

  根据草案二审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并在事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目前草案三审稿在“自助行为”规则适用条件上增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看点三:明确高空抛坠物侵权各方责任,强化源头治理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令人忧心。

  为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司法实践中侵权人认定难导致“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问题,草案三审稿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草案三审稿还强调,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看点四:缺陷产品召回由生产、销售者“埋单”

  缺陷产品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这一焦点问题予以明确:生产者与销售者。

  此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次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链接>>>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22日首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立法将进一步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即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综合新华社电 

(编辑:黄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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