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做“捧哏”刷70万元礼物忽悠消费者,现在“逗哏”主播起诉要求分成40万
2024-03-28 21:27

直播购物的竞争方式五花八门,除了邀请明星助阵、“低价抢客”之外,短视频平台还出现一种“电商捧哏”的角色。他们是电商直播间里带动用户激情下单的“气氛组”,营造出直播间“人流涌动”的氛围,并搭帮吆喝卖货。日前,徐州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主播要求经纪公司支付直播礼物佣金的演出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上述虚拟礼物有违诚信原则,遂判决驳回。

主播要求支付直播礼物分成收益

2019年8月李某与A公司签订《主播艺人合作协议》,约定李某在A公司旗下从事直播工作,至2020年10月双方协议终止。2023年5月李某提起本案诉讼,诉请A公司支付其2019年9月、10月的直播礼物分成收益40余万元。

A公司抗辩称,李某入职前几个月因为没有人气,需要其公司投资刷礼物,故前几个月A公司仅向李某支付基本费用。2019年10月双方签订协议也表明李某认可其公司为李某投入虚拟礼物现金价值70万元。

李某则认为,双方虽然签订的关于投资刷礼物的协议,但A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资金流水予以佐证,不能证明A公司履行了协议的内容。A公司辩称,因“用不同人的平台账号进行投入”为李某刷礼物而无法提供相对应的资金流水。

虚假打赏有违诚信原则

铜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直播账号礼物收益情况,2019年9月、10月的礼物收益显著高于其他月份的收益(平均5-10倍之间);2019年10月双方签订协议也载明,A公司为李某发展向其投入的虚拟礼物现金价值70万元,以上事实能够认定2019年9月、10月A公司存在为李某投资刷礼物的情况。

2022年6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广电发〔2022〕36号),为网络直播领域划出了底线,为主播行为标定了红线。该规范第七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网络主播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合理消费,不得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

本案中,A公司投资为李某刷礼物,虚假“捧哏”营造不真实直播氛围,目的在于暗示、诱惑或者鼓励用户大额的非理性“打赏”,显然双方具有通谋制造虚假流量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意图,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扰乱网络直播秩序,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于该类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遂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消费者应增强防范意识,理性打赏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电商捧哏”营造的不真实的“疯抢”氛围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极限“逼单”之下,作出不理性的“打赏”或者购买选择,经营者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裁判依法认定网络直播公司为主播投资虚假刷礼物,网络公司与主播的通谋虚伪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既欺诈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损网络文明,相应的礼物归属及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还提醒社会公众,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不法分子利用直播平台实施欺诈呈多发趋势。本案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手段比较隐蔽,披着“美女直播、粉丝刷礼”的外衣,与正常直播打赏存在诸多相似之处,欺诈手段迷惑性、隐蔽性强,让直播变成“直骗”,不易被识别。消费者应增强防范意识、理性进行打赏,要以健康心态参与网络直播互动,切不可抱着“猎奇”“猎艳”等不良心态,以免落入违法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陷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张衡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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