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湿地修复内容,《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社会意见
2023-06-02 19:52

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17年施行以来,有力推动了全省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为更好适应湿地保护新情况,该《条例》将进行相应的修改。近日,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本次修订将进一步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内容,健全完善湿地占用、补偿等制度体系。

关于湿地保护适用范围,《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适用范围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和毗邻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同时,明确“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防洪、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长江保护、渔业、海域使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的拟定实施、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同时,在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等章节中,对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明确。此外,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并规定了考核、约谈、离任审计等相关内容。

关于湿地分级和名录管理,征求意见稿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分级管理。在此基础上,从我省湿地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整体考虑到南京、苏州等地已发布市级重要湿地,其他设区市已启动市级湿地划定工作的基层现状,规定本省的一般湿地可以划分为设区的市级一般湿地和其他一般湿地,并通过发布湿地名录的方式予以确定。

关于湿地占用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违法占用湿地。对湿地占用、临时占用的具体情形、相关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它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蓄滞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编制修复方案,确保恢复或者重建的湿地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依法缴纳湿地恢复费。

湿地修复是本次修订的新增内容。征求意见稿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要求以及《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江苏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对开展湿地修复的具体要求、省级重要湿地修复方案的确定、湿地修复效果验收等进行明确。针对我省湿地资源禀赋特点,对长江湿地修复、滨海湿地修复等提出具体措施。同时,设立专章对湿地保护监督检查予以规范。

此外,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据上位法的最新规定,结合我省湿地保护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可在江苏省司法厅官网下载阅读《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6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信函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8号(邮编210024)省司法厅,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传真发至025-83308321;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qyjfzb@163.com。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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