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租自有住房每年奖励18元/平米,宾馆民宿不予奖补
2020-04-08 11:04:55

4月3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出租自有住房每平方米奖励从12元提高6元至18元;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从1.2元提高到1.6元。同时,《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宾馆、民宿等用于旅游度假需求的短期租赁住房等,不予奖补。相关政策自2020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该《办法》明确,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具体奖补对象为:市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登记备案,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和为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采集的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奖补的企业,其工商注册地在合肥市区范围内,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屋租赁类经营业务;依法依规、规范经营,无违反《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办法》对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备案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8元;对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6元;同一套房屋不重复奖补。备案面积和时间,以在平台登记备案的为准。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对提供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每套50元进行奖补,同一套住房每年度仅奖补一次。

《办法》明确,未纳入监管平台监管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宾馆、民宿等用于旅游度假需求的短期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予奖补。

2018年,合肥市制定了《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奖补对象和范围为市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出租自筹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企业、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其住房在租赁监管平台出租备案,且住房出租行为已依法纳税。

对出租自筹住房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出租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0元。对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企业,当年累计出租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元。对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出租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同一套住房不重复享受。

2019年5月,合肥市进行了一次修订,把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提高到1.2元。对出租自筹住房的租赁企业进行了细分:自筹商业、办公、工业性质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0元;自筹分散式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4元,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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