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办新规打补丁 “不得小于45㎡”指建筑面积
2020-05-14 11:57

扬子晚报5月14日讯(记者 马祚波)记者上午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今年2月1日执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细化了相关操作问题,《意见》中“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不得小于45平方米”均指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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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南京房地产市场上商办类产品违规拆改、销售、宣传等乱象,今年2月1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4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严格限定了商办产品的自持比例及配建酒店式公寓的比例,规定酒店式公寓的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

5月14日上午,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再次联合发布通知,就有关条款的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意见》第六条中“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不得小于45平方米”均指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

(二)作为住宅配建设施的地下储藏室(间),应在规划核准图中予以标注,不属于商办性质,可不执行《实施意见》有关地下空间不得分割销售的规定。

(三)在规划设计方案单体平面图上,应明确划分最小登记单元,并标注其相应的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规划资源部门在方案审查及规划许可时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实施意见》的要求。

(四)为便于规划方案审查、房产测绘,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最小面积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规划许可前完成房产预测绘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反复。

(五)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备案时,对于不满足《实施意见》中有关最小面积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单位到规划资源部门进行调整。

(六)凡2020年2月1日前,已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的建设项目,属已批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商办产品的市场乱象进行了规范,其中也有不少是现有规范条款的再次重申,以明确商办产品的属性、规划、上市管理等多个环节。《实施意见》严格规定了商办项目中,开发企业自持比例及配建酒店式公寓比例:地上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办项目,地上商办建筑自持比例不小于50%,可配建不大于地上商办建筑面积30%的酒店式公寓(可分割销售);5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地上商办建筑自持比例不小于50%。此外,还规定了酒店式公寓最小面积、加强水电气管理、纳入征信体系等。

业内人士表示,《实施意见》是对南京商办市场管理的查漏补缺,“堵住”了以往酒店式公寓接民用气等“擦边球”漏洞,令这类产品少了“卖点”,也让买房人能更冷静思考其投资意向,有益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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