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三毛家属起诉侵权, 《见字如面》独家回应内幕
2020-04-25 23:48

2020年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作家三毛家属起诉文化综艺《见字如面》的消息引发多方关注。三毛拥有大量粉丝,书信未经授权,还被删改用于节目煽情等字眼,迅速在社交媒体掀起声浪。网友纷纷谴责节目不靠谱,“这跟断章取义造谣没区别了,请不要伤害三毛”。综艺节目引发版权纠纷近年来见过不少,但名人家书的合理使用,对公众来说还是相对陌生的著作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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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毛家书清流综艺走红,竟未经授权

2017年,高口碑文化综艺《见字如面》横空出世,令许多人重拾书信的美好。其中,归亚蕾朗读三毛写给王洛宾,王耀庆朗读的荷西写给三毛的书信取得广泛反响,不少人首次了解到三毛与王洛宾的忘年之交,还有“宠妻狂魔”荷西。第二季引发刷屏,评分一度高达9.5分。这次引发诉讼的主要是《见字如面》第二季节目中,嘉宾朗读的三毛父亲写给三毛的一封书信。有意思的是,三毛的侄女也转发并点赞了这期节目。

三毛遗属以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为由,将该节目的三家联合出品方: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诉至法院,要求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计11万余元。

在三毛及其父母去世后,书信著作财产权由陈氏三姐弟依法继承,目前,书信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原告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讲述事情经过,2016年年底,节目组曾通过三毛作品简体字的版权方发邮件给三毛的家人,询问能不能授权三毛的信件,并附有邀约函。三毛的家人回复说,其中一封信是三毛写给王洛宾的信,不太合适,可以换另外一封,但是回复之后就没有得到节目组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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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毛家人:曲解家书本意,要求公开致歉

原告律师表示,《见字如面》的节目组径自制作并使用两封信,包括荷西写给三毛母亲的信,以及三毛写给王洛宾的信。随后在第二季中,制片方没有跟任何权利人沟通,擅自播出了三毛父亲陈嗣庆先生写给三毛的一封信,而且为了追求煽情的效果,对原信的内容进行肆意的删改,曲解陈父的本意,不仅严重伤害三毛家人的情感,更让广大观众误解信中的内容。

2018年8月,三毛家人曾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停止侵权行为,但是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才在2019年诉讼到法院。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见字如面》使用作品,是属于范畴之内的。如果没有经过许可,一定构成侵权。不管节目做得再好,也不能回避这个本质。起诉书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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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方:未涉及负面影响,主张赔偿没有依据

在节目中朗读书信,是否侵害涉案书信著作权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4日网络庭审中,陈氏三姐弟的代理律师表示,节目方在使用涉案书信时改变作品标题,改动字句、段落,且引用内容并不完整,书信原文4000余字,节目中仅节选千余字。这种修改使得书信“从大爱修改成了小爱,伤害了原告及其家人的情感”。另外,朗读嘉宾李立群现场对信的评论,也并不客观。

节目方回应称,家书本没有固定标题,节目中标明的书信标题《你这一次的境界,是没有回头路可言了》摘录自书信原句。虽然节目在使用作品时确实做了部分文字性的修改和删节,但没有对实际含义进行调整。

被告方辩称,该期节目的主题是“思念”,是以朗读书信为媒介结合嘉宾点评,反映时代场景、人物情感和社会风物,节目播出后得到媒体、观众的广泛称赞,并没有导致公众对三毛及其亲人的负面评价,应认定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依据。

“即使是合理使用,行为人也不得侵犯权利人的享有的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陈氏三姐弟代理律师反驳称,涉案节目还存在投放广告、收取会员费用等盈利行为,不应认定为合理使用。在庭审结束前,节目方表达了与三毛家属和解的意愿,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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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见字如面》总导演关正文

不该发生的版权诉讼案件

1.这个案子的庭审直播,在知识产权宣传周引起了相当的反响,对这件事情你怎么看?为什么你原来不接受采访,现在又接受采访了?

我们一向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诉讼,能引发大家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对法理细节的关注,肯定是件好事。这个案子现在法院还没有判,我们会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原本我们是不想通过媒体发表任何意见的。现在对方律师一直在说话,我们也只好应对一下。

2.在知识产权的观念已经如此普及的今天,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情?或者说,法理上难道不是很简单吗?

《见字如面》一般是会尽力找权利人获得授权。但也的确有些权利人不好找、一时找不到,或者权利人不明确的时候,节目又需要,在法律上看也可能不侵权的时候,我们就先录制播出了。著作权是个很复杂的体系,不是简单的许可问题。我不是法律专家,我只是关注到本案中涉及到一个有意思的法律问题。比如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见字如面》节目也是在电视台播出的,自然也适用了这条法律。这是很多不了解著作权法的人所不知道的。这也是为什么电视播出不进入此这次诉讼的原因。

3.既然法律这样规定的,为什么还会有诉讼呢?

我想可能因为这次诉讼特别提及的是在互联网上的播放。连电视台也因为在自己的官网上自动上传了节目内容而被牵连进来。同一期节目在电视台播出就没事,在互联网可能就有事,这就好比同一个产品摆在实体店就合法,摆在线上店就不合法。这恰恰是我个人的困惑之处。同样是广播媒体,同样的一期节目,我原来只知道电视上不能播的互联网也不能播,现在是电视上能播的互联网还是不能播,我是第一次遇到同一节目需要面对两种不同法律环境的问题。

在我看来,互联网只是比传统电视更便捷的节目传输手段,同样是为观众服务的广播媒体。媒体融合是当代传媒发展最重要的趋势,几乎所有电视台的节目都在努力进行互联网传播。媒体融合了,法律却是切割的。能不能依法切割两种法律标准是法官的事情,我也没意见。但是当所有传统媒体都已经是互联网媒体的时候,原有的法律该遵守哪个标准,我相信需要这个答案的不仅是《见字如面》。

这只是我作为一个文化行业从业者的一点困惑,我衷心希望有更多的法律专家参与讨论这个问题,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

4. 看到原告律师说给公司发律师函了,为什么你公司没有联系解决这个问题,而是等到诉讼?

对方的律师也对媒体说, 2018年就给我们发过律师函,“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这一说法弄得我有点缺心眼,我都想告他了。

我们也是听到这位律师在庭审结束后采访中第一次听到有律师函的事情,我们在公司里特意检查一遍,事实是,我们真得从来没有收到过对方任何律师函。我个人理解律师一般是比较严谨的,我希望该律师能将发送律师函的证据公布出来。但你想想,这个说法如果是真实的,他为什么不在法庭上陈述、在法庭上举证呢?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我就不知道这位律师为什么要编这个故事,这种做法可能不仅仅是不道德的事情,也可能是违反律师执业相关法律规定的事情。

这次涉及诉讼的信件对我们来讲有点特殊,因为这是三毛父亲的一封信,三毛只是收信人,不是著作权人。在我们只做节目时,三毛和收三毛父亲均已经去世,这让我们寻找权益继承人的努力确实有一定的困难。如果这时候能获得对方任何的联络线索,我们自然是求之不得的。

因为这次诉讼,我们终于与三毛的家属建立了直接的联系,双方积极沟通,我们当然希望能妥善处理。开庭之前双方基本达成了一致,但后来还是有人希望继续诉讼,这是非常遗憾的事情。

5.既然已经达成了一致,为什么还会有庭审诉讼呢?

这次诉讼背后的利益链条很长。三毛著作的版权已经从台湾出版商又转给了由其控股的在内地注册的一家合资出版机构。这次诉讼的律师费也是这家内地公司给的。我也看了那天庭审的全过程。我觉得最不理解的是,明明我们跟那家出版机构的交涉过程跟庭审涉案信件没有任何关系,却被律师当成三毛家属曾经拒绝向我方授权的证据。我不知道对方律师为什么要这样做。

我特别希望与权利人之间达成一致,而不是通过诉讼对抗的方式解决问题。让三毛以这种方式重新占据热搜,挺给大家添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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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们注意到本次诉讼还涉及到对作品的修改问题,原告律师说修改过于煽情伤害了三毛的父亲,要求精神赔偿。你怎么看?

我们是爱三毛的。选读三毛的信、三毛父亲的信,也是不想让三毛走远。节目播出后大量观众温暖留言,三毛家属也点赞转发,都说明了节目传播的良好效果。对方律师的法律水平我评价不了,但文字水平、逻辑水平却是值得商榷的。

比如他说三毛家属对节目转发点赞,是因为不知道没有授权。这位律师大概是习惯了立场决定态度的工作方式,忘记了正常人感受世界的方式。既然三毛家属是诉讼主体,那家属是竟然不知道自己没授权就跑去点赞了,还是律师在替与此无关的出版商站边呢?

这位律师在开庭后接受采访时还说,“不管节目做得再好,也不能回避侵权的本质。”你这是承认了节目做得好吗?那为什么你还说什么节目煽情,伤害了三毛的父亲,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呢?或者换句话说,就是节目做得再好你也不管,三毛家属喜欢你也不管,你就非说是受伤了?

5.你对这个案件的前景怎么看?

我尊重三毛家属行使自己权利提起诉讼,但我由衷认为这是一件不该发生的版权诉讼案件。无论是三毛、三毛的家属还是节目出品各方,在这种被迫的炒作事件中都是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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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说一句

未经许可使用一定侵权吗?公开出版允许“合理使用”

未经许可使用一定是侵权吗?可能要先甄别是否为“合理使用”。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范围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且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律师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如何进一步保护著作权日益引发全社会关注,综艺节目对名人书信的重新演绎,由此引发对已故名人作品修改权的争议,此前类似案例并不多。《见字如面》第二季播出朗读书信前,没有获得三毛遗属陈氏三姐弟的书面同意。但如果书信已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在节目中朗读就不涉及侵犯隐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认为,“节目中该信件被解读为是表达父亲对三毛的思念,或是对这两位名人的致敬,如果说停留在这个层面其实是比较常见的,有很多名人的作品都会被人拿来评头论足。如果用了其中的一部分,你就有意见,使得别人没办法评论,这不是一个健康的社会。这个案子当中关键的焦点,就是看它使用的背景,以及使用的量,是不是超出对信件内容进行点评所需要那种程度。”

对于公开发表的作家作品,受众享有评论的权利。引用名人作品要谨慎,不能进行篡改和歪曲,但允许存不同解读,只要不是建立在蓄意诋毁的基础上,应该允许百花齐放。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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