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口罩,牵出疫情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口罩大案
2020-04-04 17:2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及防疫物资的刑事案件,包括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招摇撞骗、诈骗等犯罪。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这些犯罪分子,以儆效尤。

记者注意到,江苏法院有两例案件入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口罩,金额达24.9万元

刘某某系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员,王某系河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1月20日,江苏省宿迁市某区人民政府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向宿迁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东年某某采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1月24日,年某某联系刘某某寻找货源。刘某某从王某处获悉河南省滑县一家庭小作坊生产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二人商议由王某负责提供货源,销售口罩所得利润双方分成。1月25日,刘某某将王某购买的假冒“飘安”牌口罩30箱计30万只、假冒“华康”牌口罩24箱计21.6万只,合计54箱51.6万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24.9万元销售给年某某。

年某某将上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30箱运送至区政府指定的某物流园仓库。1月26日,区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口罩合格证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且口罩质量较差,遂予以封存。同日,某连锁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将上述24箱“华康”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给某些单位。后袁某得知上述“飘安”牌口罩质量存在问题,便联系相关单位,收回尚未使用的口罩,并全额退还了收取的口罩款。2月1日,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鉴定,涉案“飘安”牌、“华康”牌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飘安”牌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为40.1%至44.15%,涉案“华康”牌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为50.3%至53.3%,均不符合产品标注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要求,且两种口罩的口罩带断裂强力亦不符合质量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销售金额达24.9万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刘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刘某某作用大于王某。刘某某、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援鄂医护人员购买口罩、额温枪,被骗货款5800元

2月12日,王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销售医用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的虚假信息。南通市某医院ICU病房护士徐某某接到驰援湖北的工作任务后,为减轻当地防疫物资紧缺的压力,准备自己购买一批医用口罩带到湖北。

徐某某看到王某某发布的销售信息后,便微信联系王某某购买1500只口罩和2只额温枪,并告知王某某自己是医护人员即将驰援湖北,所买的口罩和额温枪是准备带到湖北防疫使用。

王某某骗取徐某某支付口罩订金2500元后,又以需付全款才能发货为由,骗取徐某某支付口罩尾款2900元和额温枪货款400元,共计骗取徐某某5800元。后王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发货,且不予退款,徐某某遂报案。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某明知被害人是驰援湖北的医护人员,购买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用于湖北疫情防控,仍骗取被害人财物,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案发后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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