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小珑坎侵权成都“小龙坎”,赔了5万块
2019-12-13 18:21

扬子晚报网12月13日讯(通讯员 陈萍萍  记者 万凌云) 进入冬季后,各类火锅又红火起来。13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召开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一起成都“小龙坎”火锅被侵权案,最终获赔5万元。

院方介绍,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17年6月获得注册号为第18096479号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为“小龍坎”文字商标。原告将上述商标授权案外人成都小龙坎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

被告镇江新区大港火小珑坎经营者为丁某某,经营场所为镇江新区大港某路某号。

2018年5月21日,原告维权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到被告经营场所消费。公证人员对该火锅店位置、外观进行拍照。选购菜品消费后,又对火锅店内的菜单、标识、标牌、装潢等进行拍照。照片中显示,被告在门头、菜单、桌面、餐具中有使用“小珑坎”或“小龍坎”字样。被告开具消费发票,载明:餐饮服务餐费122元。

原告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据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小龍坎”文字商标的注册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小珑坎”及“小龍坎”字样,虽然上述“珑”或“龍”,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中的“龍”字形字体存在差异,但两者读音、字数、含义均一致,排列使用方式并无实质性差异。故简体字样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繁体字样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

在商标近似的情况下,考虑涉案注册商标商誉及在火锅餐饮领域的品牌美誉度,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被告将“小龍坎”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以及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小龍坎”字样,属于侵犯“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故此,法院对于原告关于商标侵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相反主张,则不予支持。

但是,原告既未证明其损失大小,也未证明被告侵权所得利润,如何赔偿?期间,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被告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同时考虑原告进行证据保全、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并参考原告提供的加盟合同中约定的加盟费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50000元。

主审法官表示,商业经营领域“搭便车”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打擦边球“傍名牌”的情况,更是让消费者难以分辨。“小龙坎”是近年来以成都市为中心迅速崛起的火锅品牌,随着消费者的认可度逐步上升,自营门店和加盟店遍地开花。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与“小龙坎”品牌有混淆性的火锅商号,本案就是其中一家。

法官还告诉记者,本案的审理,不仅原告获得了赔偿,被告还表示今后要主动学法,知法守法。由此,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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