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楼顶扬言跳楼引围观,公司:侵犯名誉权赔偿10万元
2019-12-10 19:07

苏州一家电脑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发生矛盾,采取跳楼威胁的激烈方式维权,现场视频还被传到网上,引来线上和线下的共同围观。该公司认为名誉被受到损害,将员工诉至法院,要求其在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10万元。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与公司有矛盾,拉横幅扬言跳楼

蒋某2006年入职苏州一家电脑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2014年8月,因工作原因与下属发生口角,蒋某在下班途中被下属刺伤。公司协助蒋某办理了认定工伤手续、起诉侵权人等事宜,但在多次沟通中,蒋某与公司的人事主管发生矛盾,多次发生口角冲突。

后来,公司人事主管在安排员工加班时,不再安排蒋某加班。蒋某因需要加班工资,主动要求加班,但多次与人事主管及其上级反映均无结果。今年1月底,蒋某在电脑公司顶楼拉起横幅,并扬言要跳楼。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通知消防、救护车一并赶往现场。

事后,电脑公司因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了蒋某记大过的处分,并多次阻止蒋某进入厂区。蒋某为此多次报警,双方的关系逐渐恶化。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

今年6月份,电脑公司高管在网上看到蒋某扬言跳楼的现场视频,认为蒋某此举给公司人员招聘造成恶劣影响,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

公司高管还认为,该事件发生时有大量工人围观,造成生产线停顿,公司遭受巨额损失。于是,电脑公司将蒋某起诉至吴江法院,要求其在当地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对此,蒋某坚决不同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他认为,自己跳楼是因公司人事经理的嘲讽,该事件的发生过错在于电脑公司;同时,其在天台所拉横幅中所述事情的原委是客观事实,不存在任何诋毁电脑公司的情况;至于事件发生时员工围观,是因为公司管理混乱导致,相关责任应当由电脑公司自行承担。

法院:无诋毁公司恶意,驳回诉讼请求

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因加班问题与电脑公司产生矛盾,理应采用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其采用在公司楼顶拉横幅的方式维权确有不当。但考虑到当时双方之间存在劳动纠纷,且蒋某向电脑公司领导、工会寻求解决无果后才做出如此极端的举动,之后蒋某也未再到电脑公司拉横幅,而是采用了其他合法方式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应认定蒋某并无诋毁电脑公司的恶意。

法院认为,电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也不足以证明蒋某的行为导致了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后果,且电脑公司未举证证明网上的跳楼视频系蒋某上传。

最终,法院认为蒋某的行为未侵犯电脑公司的名誉权,遂驳回了电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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