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却扣着合同,还跟执法队员说“弄丢了”
2019-12-07 22:10

扬子晚报网12月7日讯(通讯员 尹青青 记者 张可)近日,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二支队收到4名劳动者投诉,反映其在入职时与所就职的某广场品牌专柜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一直没有领到劳动合同文本,目前他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急需拿到劳动合同去申请劳动仲裁。

执法队员约谈企业负责人

受理该4名劳动者的投诉后,新区总队二支队执法队员立即展开调查。经了解,这4名劳动者实际是与安徽芜湖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地为南京市江北新区某商场内的品牌专柜,单位两周前通知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但是4名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行为不认可,但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却因无法提供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所以这4名劳动者来到新区总队进行投诉。

第二天,该公司负责人许经理按要求来新区总队接受调查询问。起初,许经理对执法队员谎称劳动合同已经丢失,现在无法向劳动者提供。执法队员告知该负责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你单位如未履行相关义务,需承担不遵守法律相关规定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经过1个多小时的普法,该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刚刚说了谎,立即联系公司人事将这4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交付给本人,同时按照执法队员的要求交付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向新区总队提供相关签收证明。

| 微矩阵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210092 联系我们:025-96096(24小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

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20714号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