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讯(通讯员 江研 记者 万承源)近日,江宁法院对朱某章等22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案件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等6项罪名。其中,朱某章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周某宝、张某等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朱某章陆续纠集被告人张某、周某宝、李某清等人,统一安排住宿或就近居住、随叫随到,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某章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某、周某宝、李某清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等18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某、周某宝等4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臧某、陈某明等10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江宁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清、桑某成等7人有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组织领导的意愿与行为,故不应认定该7名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未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综上,江宁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