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公交车爆炸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缓
2019-11-01 18:19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今日(11月1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四川乐山中院获悉,“2路公交车爆炸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古佳的行为构成爆炸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古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来源:乐山中院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8年6月18日18时30分许,四川乐山土桥街附近一辆2路公交车爆炸,汽车玻璃碎裂,现场有人员受伤。多位目击者描述,事发前听到明显响声。公交车玻璃碎裂后,还冒出很多烟雾。
6月18日21时52分,乐山市市中区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乐山公交车爆炸现场共有15人受伤,均在医院接受救治。其中一人重伤,暂无生命危险,其余14人均为轻伤(其中3人是受伤的路人)。另据乐山警方通报,经查,嫌疑人为31岁的乐山男子古佳,有吸毒史和盗窃犯罪前科,作案后被警方控制。
今日(11月1日)下午,此案一审宣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佳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严惩。根据被告人古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古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