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醉驾女司机送检血样被调包,4名涉案人员上诉被驳回
2019-10-29 21:17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山东“醉驾血样调包案”4名涉案人员,因犯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获刑。4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日(10月29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德州中级法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京报记者从德州中级法院获知,二审期间,4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德州中级法院驳回4名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4人调包送检血样,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14日晚,被告人李勇的妻子吴某(已判刑)涉嫌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李勇联系被告人姜敏、沈子祥,让在德州市人民医院工作的姜敏抽取沈子祥的血样,以调换吴某的血样。

吴某的证言显示,2018年7月14日21时37分左右,其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吉普车,在德州市德城区一个路口被交警查获。3名交警带其去德州市人民医院抽血后,其在医院急诊大厅外遇到丈夫李勇和被告人姜敏。

几天后,交警告诉其血液中的酒精检测结果为零。李勇告诉吴某,他当晚联系了护士长姜敏,让她帮忙调换了血样,被交警带走的血样是别人的。

案发当晚,姜敏将抽取的沈子祥的血样,交给当晚在德州市人民医院采血处值班的被告人李岩,在交警带吴某到李岩值班的采血处抽取血样时,李岩将吴某的血样换成沈子祥的血样,交给交警,致使交警部门未能获取正确的血液检测结果。

作案暴露后,警方介入调查。被告人姜敏、李岩,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后被告人李勇、沈子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吴某酒检血液,与沈子祥的血样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的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姜敏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李岩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判处被告人沈子祥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未提交新证据,上诉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4人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今日(10月29日),新京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德州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从德州中级法院获知,二审期间,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4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德州中级法院在刑事裁定书中指出,被告人李勇,提起犯意,组织、策划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大;被告人姜敏,积极实施抽取血样、联系被告人李岩参与犯罪,所起作用大,被告人李岩、沈子祥系所起作用较小的主犯。

德州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勇、沈子祥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姜敏、李岩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上诉人李勇、姜敏、李岩、沈子祥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终,德州中级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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