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长江电鱼60多次获利9千被判刑一年,江苏集中宣判一批非法捕捞案
2019-10-18 18:58

扬子晚报网(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 万承源)因在长江夹江流域电鱼非法捕捞水产品60余次、获利9000元,扬州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退缴的违法所得。10月18日,江苏6家生态功能区环资法庭集中审理和宣判了20余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李某根在明知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属于禁捕区、电捕鱼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驾驶快艇,利用电磁波高频逆变器、带导线的抄网等组成的电捕鱼工具,在该地采用电捕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60余次,捕获鲢鱼、鳊鱼等野生鱼类900余斤并出售,获利人民币9000元。

李某根所使用的电捕鱼方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方法,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位于农业部规定的全面禁捕区域。案发后,李某根自首,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审理中,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与被告人李某根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根在省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十日内增殖放流价值25000元的鱼苗;二年内增殖放流价值22500元的鱼苗。

最终,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判决被告人李某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自被告人李某根处扣押的作案工具逆变器一个及电瓶两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外,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审理和宣判了20余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从去年开始,江苏法院根据全省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探索建立以生态流域区域为基础,跨地级市集中管辖的“9+1”机制。所谓“9”就是按照生态功能区的划分,分别设立长江流域、太湖流域、黄海湿地等9个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一审案件;“1”则是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法庭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一审案件。该审判机制打破了行政区划的制约,形成了创新性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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