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记者14日从省工信厅无线电监督检查处获悉,我省印发《江苏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暂行办法》,对损害、阻碍甚至阻断按规定正常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有害干扰予以明确处罚。
什么是无线电干扰?
无线电干扰,是指损害、阻碍甚至阻断按规定正常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有害干扰。
根据无线电干扰所产生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无线电干扰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级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影响重大活动正常用频的无线电干扰;
第二级为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民用航空、广播电视、铁路运输、水上业务、移动通信、电力能源部门等重要用户依法开展无线电业务的无线电干扰;
第三级为其他无线电干扰。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包括干扰投诉、投诉受理、干扰排查、干扰处置等主要内容。
哪些干扰可以投诉?
根据《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展无线电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可向作出频率和设台许可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短波、卫星无线电台(站)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投诉。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制式无线电台受到有害干扰时,应首先向颁发该无线电台执照的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民航地空通信导航台站突发重大无线电干扰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诉;机场地面通信台(站)受到有害干扰向机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投诉。
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和未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单收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可向所在地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报告,但不受干扰保护。
如何投诉?
干扰投诉单位/个人应当详细填写《江苏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布的干扰投诉渠道,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投诉。
投诉单位/个人应提供受干扰台站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等,并对投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单位/个人在干扰投诉前应当首先进行系统自查自检,排除由于网络、设备故障和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干扰,并确认自身设备运行正常。
有条件的投诉单位/个人,可将疑似的干扰源位置、频谱图等相关信息与干扰投诉单一并提交。
涉及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和安全通信等重要安全业务的干扰,可采取先电话投诉、2个工作日内补齐书面投诉材料的方式办理。
涉及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投诉单位/个人还应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投诉受理与排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在收到干扰投诉后,应依法对干扰投诉单位/个人递交的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予以受理的,书面告知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决定;投诉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诉单位/个人予以补全;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投诉单位/个人具体原因。
不能提供无线电台执照的或未在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电台执照失效的;没有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等情况不予受理。
干扰排查应根据干扰等级做到限时响应:对于第一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后立即启动干扰监测,3天之内完成监测并报告结果;对于第二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当天启动干扰监测,7天之内完成监测并报告结果;对于第三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后24小时内启动干扰监测,10天之内完成监测并报告结果。
干扰如何处置?
确认干扰源为合法台站的,省工信厅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应根据“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协调处置。
对因技术故障产生的无线电干扰,可责令设台单位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降低发射功率、暂停发射等技术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确认干扰源为非法台站的,省工信厅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并配合其开展立案查处工作。
交汇点记者 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