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万债务只需清偿3.2万,这是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吗?
2019-10-14 17:35

近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成功办结。身为股东的蔡某对某破产企业214万余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双方通过了蔡某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

个人债务清理对债务人、债权人双方来说意味着什么?这与业内备受关注的“个人破产”又是什么关系?律师表示,此案虽然不是“个人破产”案件,但仍具有重要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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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申报重大财产,仍将按原债务额清偿

债务人蔡某是温州一家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在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浙江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比例清偿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得以顺利办结。记者了解到,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以来,温州法院对符合条件的19件案件启动清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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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案

记者注意到,这一消息发布后,一些地方将其视为“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不过,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珍珍律师认为,此案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案件。

石珍珍表示,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尚未规定个人破产制度,比较法上的“个人破产”制度一定程度上与企业破产相类似,程序上包括申请、受理、债权申报、重整、和解、清算等各个过程,需要处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部分的所有问题。

破产本质上是一种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而本案的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创新,是法庭外的一种债务清理方式,其功能主要是调解促成债务偿还计划。对于法院来说,破产是一种审判方式,而个人债务清理是一种执行方式。

换个角度说,个人债务清理,是在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了的情况下,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履行问题进行约定。而破产的核心在于债务出清,用所有财产清偿债务,不能够清偿的不再清偿。

意义:个人债务清理使履行更加有可能性

石珍珍律师告诉记者,对温州蔡某进行的“个人债务清理”,是法院近年来破解“执行难”问题的一项突破性尝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在债务过高或者债务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实行连带责任制度,债务人很有可能自暴自弃乃至拒绝履行。而“个人债务清理”则是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对于确有履行难度的债务人,通过与债权人约定履行方式及履行期限,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债务人履行的负担,使得履行更加具有可能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石珍珍说,对于债权人来说,由于履行更加具有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个人债务清理并非免除了债务人的履行,在具备履行条件时,债务人仍然要继续履行债务。

而对于债务人来说,通过约定可承受的履行方式来履行巨额债务,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的积极性被提高,另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履行压力,也减轻了债务人的心理负担。

期待: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提供实践素材

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进行评析时指出,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首次探索了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

陈卫国表示,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是对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理念的充分体现;清理方案约定,若债务人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期限内严格按照方案偿还债务,则今后债权人自愿放弃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偿权,这是一种附条件的债务豁免;清理方案开始实施后,平阳法院即向债务人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是对失权制度的尝试运用。同时,清理方案明确,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为其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能,这是对破产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

陈卫国称,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鲜活的司法实践素材。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院长信箱公开答复群众来信时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涉及到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或者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等诸多因素。同时,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予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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