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伴侣离世对方儿子要卖房,七旬老人面临无处居住
2019-10-12 17:27

当年过七旬的王老太太看到绝笔信时,和他共同生活十几年的吴老先生已离开人世。由于没有结成正式的婚姻关系,这位老人面临无处居住的尴尬境地。

十五年前,王老太太和吴老先生相识,各自单身的俩人相处不错,慢慢就走在一起,并开始共同生活。

2010年11月,吴老先生的儿子小吴在昆山千灯镇购买了一套住房。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天,王老太太从其银行账户刷卡支付了21.4万元的首付款,之后该房屋登记在了小吴一人名下,由其还贷。王老太太和吴老先生一直居住在此,小吴一直在北京工作生活,彼此倒也相安无事。

变化发生在吴老先生罹患癌症之后。由于不堪病痛折磨,吴老先生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父亲离世后,小吴准备将该房产出售,这下王老太太面临无处居住的难题,无奈之下把小吴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返还首付款21.4万元,以及房屋升值部分的22万元。

在法庭上,小吴表示,王老太太主张的款项并非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她与父亲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及收入应当按照一般共有关系来认定。所购房屋支付的首付款,是一种赠与的行为,且对该财产的处分及赠与,王老太太和吴老先生是明知且无异议的。上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现王老太太已经无权主张撤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王老太太以其账户内资金支付首付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对该款项的性质,王老太太主张系共同购房款,但实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主体为小吴,且该房屋的产权也登记在小吴名下,王老太太未提交充分证据对其观点予以证明。

小吴认为该21.4万元系赠与,但从款项支付的过程来看,当时王老太太与吴老先生尚处于同居期间,并未明确表示赠与,小吴也没有明确接受的意思表示,并不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

从本案诉争的21.4万元的支付情况来看,系王老太太代小吴支付的购房款,对此法院认定为借款,小吴应当将此款归还给原告。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王老太太并非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要求支付该房增值部分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昆山法院判决小吴归还王老太太款项21.4万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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