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擅自使用“新中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 可能构成违法
2019-09-30 14:00

 扬子晚报网9月30日讯(通讯员 周婷 记者 徐兢)随着国庆的临近,越来越多的商家想借国庆的东风扩大宣传影响力,直接在商品上或通过店内海报、网页、微信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醒,这种宣传已经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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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登记公告

特殊标志登记公告

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关于核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

什么是特殊标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意味着什么?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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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标志公告截图

涉嫌违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的情形:

情形一:在广告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近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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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在产品上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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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擅自制造、销售该特殊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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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什么后果?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使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的,构成侵权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可以怎么用?该特殊标志所有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使用说明中规定该标志的使用范围为:

1.用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2.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3.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4.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5.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那么想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怎么办?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人士提醒,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可以向特殊标志所有人申请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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