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媒体名义行骗终获刑 检察官:游走法律边缘也须担责
2019-08-23 22:19

       扬子晚报讯(省检宣 刘浏)2016年1月,李某某和某报社合作办了一个期刊,当时交了一年的发行代理费。因为期刊订不出去2016年底的时候就不做了,但是印章一直在李某某手里。

       2017年4月,李某某通过做媒体的朋友知道沛县的韩某某也是做媒体的。因为手里资金紧张,李某某就想弄点钱。李某某通过微信和韩某某联系,说他们的期刊正在招各地市采编、发行人员,一个地市交一万元可以免费送50份报纸,一份报纸200元左右。当时李某某让韩某某到办公室见的面,韩某某当时就同意了,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了一万元,李某某用手里的印章给他做了一个聘书,还为他做了一个工作证。

       后来,韩某某把报纸订出去把地址也发给李某某了,但是李某某没有给他发报纸。韩某某问李某某原因,李某某说报社准备改版或者自己在外地等。一直到2018年3月份,李某某听说公安到郑州去调查这件事情,李某某害怕,就把韩某某的一万块钱退给他了,还给了他几千元钱的路费。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冒充期刊负责人,以招聘地区负责人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经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另赔偿被害人韩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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