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虚假诉讼”,除了将被训诫、罚款,还可能面临刑责
2019-08-21 15:17

 扬子晚报网8月21日讯(记者 张建波)“大量的调查核实压力,加上调查难度,都在损耗司法资源,并影响司法公众,甚至使得法治尊严受到践踏!”今天上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召开“打击虚假诉讼,构筑诉讼诚信”主题发布会,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件。记者了解到,尽管现有制度对“虚假诉讼”有相关的过滤、吓阻机制,但在“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虚假诉讼”依然屡屡发生。那么,这当中的矛盾该如何解决,记者进行了采访。

 
时隔多年的两份“陈述”自相矛盾
“虚假诉讼”露“马脚”被罚一万
 
原告吴某娜至梁溪法院诉称,其在2006年用父母的房票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屋登记在了父母名下,现要求房屋归其所有。为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多年前,自己和蔡某(原告前公公)的民事调解书,证明其曾借款15万元购买涉案房屋。
 
法院调查发现,此前的那起诉讼中,吴某庭作为吴某娜父亲,是其委托代理人,处理了当时的案件。此次案件中,吴某庭和吴某娜两人在案件中均多次陈述,借款是用于筹办婚礼,涉案房屋是吴某娜父母出资购买。但这与此前的陈述“对不上”。最终,当法庭出示了之前借款纠纷的笔录时,吴某庭表示当初是吴某娜的前公公要把房子收回去,于是其就撒谎说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实际是吴某娜出资的。随后,吴某娜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认为其存在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不准许撤诉。最后法院驳回了吴某娜的全部诉请。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此案中,吴某娜、吴某庭在先后两次诉讼中分别作出截然不同的事实陈述,且为不同陈述分别提供了相关证据,显然在诉讼中作了虚假陈述、提供了虚假证据,此前的案件“碰巧”提供了佐证,使其虚假行为被戳穿。
 
法官称,“诚信诉讼”是每个当事人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吴某娜、吴某庭为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法庭上肆意颠倒事实、编排证据,不仅是对法庭的侮辱,更是对国家法治尊严的践踏。此种风气,绝不助长,此类劣行,应予严惩。最后,法院对吴某娜和吴某庭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虚假诉讼”屡发
法官呼吁“诚信诉讼”应成为“基本要求”
 
梁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邹岩介绍称,近年来,该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当事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为了达到非法目的,采取虚构诉讼主体、捏造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等方式,在庄严的法庭上掩盖真相、欺瞒法官,导致法庭查明事实出现偏差,从而谋取不法利益。
 
而这些行为,已经严重背离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挑战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据统计,2017年至今,经依法审查,该院确认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并作出惩处的案件共计21件。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2件、罚款18件、训诫1件。罚款的18件案件中,移送公安侦查1件,罚款金额共计522000元,目前罚款已缴付到位432000元,其余已移送执行。
 
作为该院民一庭庭长的陆朝华表示,近年来,类似这样的“虚假诉讼”案件高发。他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虚假诉讼”涉及虚构法律关系、构建虚假事实等两类,后者是常见的情况。作为审理法官,他坦言,由于民事案件的特点,民事庭的法官在调查和确认证据、陈述真假方面,受到技术手段、证据固定等方面的条件限制,使其精力耗费太多,更影响了审理工作的效率和判决的公正性。“民事方面的,还涉及到私密性,很多双方都是私下商定,双方面对面交流,查证起来相对较难。”
 
与此同时,出于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动机”,往往一些涉案人员刻意“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对陈述、证据都去一一核实,这是巨量的工作,让法官也压力巨大。”但作为诉讼的原则和个人道德标准,“诚信”应是基本要求,“我们也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呼吁社会公众及案件涉事人,按照诚信原则,不做虚假陈述,不进行虚假诉讼,不提供虚假证据。”
 
他直言,参与诉讼,不仅仅是打官司,更是“打人品”。
 
多手段“吓阻”“虚假诉讼”行为
“套路贷”等还将面临“刑责”
 
既然相关涉事人有种种“虚假诉讼”的“冲动”,那么,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是,又是具体怎么做的呢?
 
对此,邹岩称,对于扰乱诉讼秩序的、妨碍司法公正的虚假诉讼和虚假陈述的行为,梁溪法院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依法予以从重打击。具体包括,源头防范,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比如立案环节,通过发放“诚信诉讼告知书”,提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审判环节,在所有案件开庭前由当事人和证人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非法诉讼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谋取不法利益的,除依法加重其举证责任、判令其承担败诉后果等民事责任外,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严谨审理,甄别虚假诉讼破绽。此外,重拳打击,严惩虚假诉讼积弊;大力宣传,营造诚信诉讼氛围。而针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具体的处罚,包括训诫、罚款乃至刑罚,一般来说,通过训诫、签署保证书、责令具结悔过及罚款等方式,能够较有效吓阻“虚假诉讼”的冲动,但也存在一定程度上“威慑不足”的问题。为此,相关方面也在积极思考更多的威慑方式,能够依法减少、杜绝“虚假诉讼”的发生。比如说,针对“套路贷”案件中,法院方面正在进行疑似“职业放贷人”的名录收集,并将纳入到省级法院系统正在打造的“名单库”中。
 
而一旦被纳入到该名单中,相关人士的类似借贷案件,法官在进行审理判决时,基本上就会认定为“虚假合同”,法庭仅支持其本金追回和财务成本等方面的诉求,其他所谓的“贷款利息”等均会予以“否决”并将承担刑事责任。“目前,省里对此事还在探索中,以后肯定要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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