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万公司债务妻子要“扛”,丈夫书面同意是否应连带清偿?
2019-08-14 17:13

妻子作为公司法人,对公司一笔600万元债务进行债务加入,丈夫进行了书面确认,于是夫妻二人和公司被债主一起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公司法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4月,阿梅公司向某贸易公司借款两笔共计600万元,之后因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甲与阿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梅协商,由阿梅公司向本案原告沈某借款600万元,用于归还阿梅公司结欠某贸易公司的借款。

2015年12月30日,沈某与阿梅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因后者缺乏流动资金,向其借款600万元整,借款方式为银行本票,期限一年,月息1.2%。同日,沈某出具收款人为阿梅公司的银行本票一张,金额为600万元。当天,阿梅公司又将该600万元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某贸易公司。

之后,无论本金还是利息,阿梅公司长时间分文未还,一拖数年。到2018年12月12日,李梅与沈某签订自愿加入还款协议,约定:“由于李梅经营的阿梅公司向沈某借款600万元,现公司无法还款,李梅自愿加入该借款债务的偿还,只还本金、利息全免。”

庭审中,被告李梅陈述,协议签了后,孔甲把这件事告诉了丈夫吴建,并请吴建也签字确认进行债务加入,但他未同意。

被告吴建陈述:对这笔借款什么时候借的、金额、用途一无所知。“李梅去签自愿加入还款协议的时候,我不知情,也没有授权她去签。于是我对孔甲明确表示本人不同意还款,但是同意李梅自己去还款,于是我就在自愿加入还款协议上做了一个书面说明。”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阿梅公司向原告沈某借款600万元用以归还其结欠某贸易公司的借款,原告沈某已实际交,借款真实合法,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阿梅公司应承担及时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因被告阿梅公司借款后,未归还原告任何借款本息,经原、被告协商达成自愿加入还款协议,被告李梅进行债务加入。虽原、被告并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是自借款至今已三年有余,被告阿梅公司和李梅分文未还。原告在合理期限内诉至法院追讨欠款,主张被告阿梅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被告李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吴建对被告阿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因吴建仅是书面确认同意李梅还款,并未明确其自身也进行债务加入,也陈述对该笔借款事宜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用途系归还阿梅公司对某贸易公司的欠款,并无证据证明吴建对该笔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文中人物为化名)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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