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烤”验 高温费你拿到了没?
2019-08-14 09:47

高温酷暑“烤”验着户外工作的人们。高温期间,工地是否有足够的防暑降温措施?高温费有没有发放到位?对此,本报记者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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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防暑降温措施有没有到位?错时上班,牛奶、绿豆汤供应充足

8月7日下午3点,南化公司氯碱系统大修现场,焊工赵文涛正蹲在铁架子上焊接此次大修中硝基氯苯装置主要设备结晶器。当天室外气温大约36℃,但在狭小的焊接空间里,再加上焊接的火花,至少有40℃的热浪烘烤着他。

几位休息的工友给他带来了两大杯冰汽水和绿豆汤,“每个维修点都有供应,还有牛奶,敞开喝,很舒服。”据介绍,此次大修从7月10日到9月5日,正好都处于高温期间。工地上班时间为早6点到11点,下午3点到6点。中午最热的那会儿,大家都在有空调的房间里休息。

从7月下旬开始,市人社局领导班子就分别带队到工地一线,慰问高温下仍坚守在岗位的劳动者,重点是建筑工地、环卫、公交场站等地方。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底,市人社局就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各企业要通过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切实加强劳动防护。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启动“劳动监察维权绿色通道”,对用人单位高温下强迫劳动者劳动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快速受理、及时处理。

高温费按时发了吗?法律意识提升,企业主动提前发放高温费

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向这部分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从去年起,我省将高温津贴标准调整至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6月至9月。

往年不少媒体报道,有企业发放高温津贴不到位,存在拿西瓜、绿豆汤替代高温津贴的现象。南京今年高温费发放情况如何?前不久,记者跟随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走访多家工地了解到,因持续宣传等举措提升了企业用工法律意识,不少企业主动提前给工人发放了高温费,和工资一起打进了工资卡。

“根据目前的情况看,今年高温费发放情况良好。”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科长金浩介绍,对于在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处的、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他们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劳动者工资是否按月足额支付?七部门正联合开展检查,投诉有绿色通道

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除了高温费足额发放、错时工作等,劳动者工资是否按月足额支付也是检查重点。

据介绍,从7月16日到8月26日,市人社、发改、财政、建委、交通、水务、国资等七部门共同开展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此次行动的重点是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及已竣工但仍存在欠薪的工程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检查内容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及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等各项工资支付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记者随同市人社局相关领导在南京河西建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吉庆垃圾中转站和建邺区长江五桥夹江隧道项目工地等进行专项慰问检查时发现,除了送去清凉慰问品,今年市人社部门还专门印发宣传彩页,上面有关高温期间工资支付等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一目了然,目前相关宣传彩页已发放1500余份。

如果发生欠薪情况,农民工可以拨打全省统一投诉电话12333,投诉时说清楚单位的名称,项目所在地,从事的岗位,拖欠额数等基本信息;也可以向南京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办公室反映,由市清欠办协调属地区清欠办处理。

【小贴士】

劳动者享受高温津贴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我市高温津贴支付标准及发放

我市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采取什么措施保护劳动者?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来源 扬子晚报
记者 毛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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