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之名高利诱骗他人31万 受害人被迫无奈喝下农药
2019-08-04 11:06

 扬子晚报网8月4日讯(通讯员 常文金  记者 万凌云)被告男子高陵(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4日,记者从扬中法院获悉,近日高陵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其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

 
院方介绍,201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高陵先后虚构搞投资赚取分红、投资本金越高分红越高、投资亏损需要继续“填仓”、拿回投资需要送礼疏通关系等事实,陆续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共计319001元。
 
到案中,被告人高陵交代:当时是王某找到高陵的,让自己带王某赚点钱。高陵说自己搞点小投资,赚点分红,王某便借钱给高陵不问用途认他说话。
 
此后,第一笔2万元发红包赌博输光后,高陵跟王某说投资的钱不够,要求继续转钱,但每次都发红包输光了。高陵觉得来钱快,意志薄弱越陷越深,仅前四天就输掉了王某的8.4万元。
 
后来,高陵又骗王某继续填仓陆续增加投资,在王某无钱可借想取回钱的时候,又骗王某必须拿钱疏通关系才可以赎回先前的钱,甚至带领王某借高利贷。后来,被害人王某在家人指责、放贷人员讨债等因素下,被迫无奈喝下除草的农药。好在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由此高陵而案发。
 
“犯下这个错误是法律意识淡薄,在此我对不起被害人、对不起父母、对不起老婆孩子,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陵当庭哽咽着这样说道。
 
扬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陵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表示,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法官提醒,拥有赚钱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切勿盲目投资、相信别人。本案中,被告人高陵以做小投资,赚取分红的由头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前期确实按时给付了部分分红(用被害人的钱)让被害人更加坚定的投钱。
 
但高陵取得钱款后并未投资而是发红包赌博挥霍,致使被害人的钱款无法挽回,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行为。
 
具体结合被告人高陵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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