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首例跨区域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一审落槌
2019-07-30 17:22

 扬子晚报网7月30日讯(记者 丁波  通讯员 宋相呈 李卫) 2019年7月30日,江阴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陆某、唐某非法狩猎案件并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人陆某、唐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和三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这是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正式运行以来,判决的首例跨区域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唐某经预谋,于2019年4月11日22时许,共同至常熟市福山长江边防汛通道旁一树林内,采用夜间照明行猎、弹弓打钢珠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共计捕获野鸟26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陆某、唐某一起猎得棕背伯劳、白头鹎、山斑鸠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共计21只。另查明,被告人陆某、唐某使用的猎捕工具头灯2只、弹弓1把及捕获的26只野鸟被公安机关扣押。26只野鸟均已死亡,由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作掩埋处理。
 
江苏省境内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被告人陆某、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陆某、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做出前述判决。
 
首例跨区域管辖案件的顺利审结,一方面是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与异地检察、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努力、协作配合的成果;另一方面也为今后跨区域案件审理的联动机制健全完善、新的审判机制顺畅运行打下良好基础。
 
野生动物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历史、美学、文化等价值,其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野生动物种类丰富,国家一直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然而仍出现很多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甚至采用投毒及枪击等危险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当更多的野生动物被猎捕,必然影响生态平衡。一个没有生物多样性的世界,其前景是黯淡的,人类与其他物种共有一个地球,只有和谐共处,才能享有更安全、更繁荣的未来。保护生物多样性,不仅保障当代人们的生存,也是保障子孙后代的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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