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公开宣判一起涉毒案件 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1994.8克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9-06-25 22:38

 扬子晚报网6月25日讯(通讯员常文金 记者 万凌云)25日,镇江公开宣判一起毒品案件,被告人贩卖、运输1994.8克毒品,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院方介绍,2018年2月下旬,被告人蒋某强与阿成阿良经过电话联系,约定向阿成阿良贩卖1000克甲基苯丙胺。阿成阿良通过银行ATM机汇款的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3月1日,被告人蒋某强从成都乘坐火车至丹阳。当晚9时许,蒋某强在丹阳火车站地下通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缴获毒品疑似物994.8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8年2月中旬,被告人蒋某强以90000元的价格,向阿成阿良贩卖1000克甲基苯丙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其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994.8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蒋某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强的前罪尚有剥夺政治权利余刑四年三个月未执行完毕,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蒋某强提出2018年2月中旬贩卖向阿成阿良的甲基苯丙胺掺杂掺假的辩解,法院在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蒋某强辩护人提出的其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不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蒋某强在侦查阶段一直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后虽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此时侦查机关已将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予以收集、固定,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坦白。但鉴于蒋某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综上,根据被告人蒋某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处被告人蒋某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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