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热气弥漫遮住警示牌,浴客跌入沸水池烫伤后死亡 法院:不能因张挂提示免除责任,浴室担责六成
2019-02-21 10:10

  浴室在墙上张挂了“小心水烫”的警示牌,但由于冬天气温下降浴室内热气弥漫,警示牌被热雾遮挡。一六旬老汉在该浴室洗浴时因此没有看见提示,后不慎跌入热水池被严重烫伤,诱发其他疾病于数日后经救治无效死亡。死者的六名近亲属将浴室经营人告上法庭。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判决黄某等六原告因其亲属何某死亡而产生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60648.56元,由被告朱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60%,即276389.14元。

 
2018年1月24日15时许,60多岁的农民何某到朱某经营的浴室洗浴。在洗浴过程中,何某不慎跌入热水池中,致全身多处烫伤。当日,何某被送到医院救治,诊断为全身95%TBSAⅡ度烫伤(沸水)、高血压病,支付医疗费20847.78元。次日,何某因病情危重转入淮海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85%二度烫伤、休克、高血压病、脑梗死,行气管切开+清创+异种皮覆盖术,支付医疗费70857.15元。
 
后因何某病情波动较大,家属放弃治疗,于2018年1月29日出院,出院医嘱:转至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康复治疗。后何某又转入沭阳县某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45.75元。何某于2018年1月30日因循环衰竭死亡。
 
事后,何某的家人因向浴室经营者朱某索要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何某的妻子黄某、母亲卢某以及三儿一女共六名近亲属将朱某告上法庭,诉称由于被告的浴室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也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加之浴室内热气弥漫,严重影响视线,导致自己的亲人何某坠入热水池被烫伤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六原告因其近亲属何某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62343.04元。
 
被告辩称,其经营的浴室内已张挂了“小心水烫”警示牌,因此,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何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朱某经营的浴室约十几平方米,浴室内有供洗澡用浴池两个,以及储存热水的热水池一个,热水池无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何某生前患有高血压、脑梗死,曾于2018年3月、8月两次住院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被告朱某经营的浴室作为营利性、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对在其浴室洗浴的消费者负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朱某对其浴室内的热水池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造成他人损害。被告朱某主张在其浴室内已张挂“小心水烫”的警示牌,但在浴室热气弥漫的环境中张挂该提示不够醒目和直观,被告朱某不能仅以张挂提示而不尽安全保障义务,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朱某对何某在洗浴过程中跌入热水池、导致烫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六原告近亲属何某在事发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在没有家人陪护的情况下独自进入浴室洗浴,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被告朱某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对六原告因其亲属何某死亡而产生的损失,由被告朱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说,寒冷季节,一些身体虚弱、身体患病的老人到公共浴室洗澡时,容易带来诱发疾病、摔倒受伤、跌池烫伤、大脑缺氧等危险。高血压、心脏病等患者,洗澡时最好有人陪伴和看护,以免发生不测。   通讯员 李金宝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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