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头条】撞名深圳大公司,农村小超市被告侵权
2021-12-03 19:48

在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经营一家小超市的梅女士近日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深圳市人人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人人乐公司)将她起诉到法院,指控她的“人人乐超市”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她立即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深圳人人乐公司5万元。她说她经营的小超市已经存在近20年,以前不知道深圳还有个人人乐公司,接到传票后又惊又急。3日,法院告诉她,原告表示可以和解,条件是“各让一步”。但梅女士认为自己没错,决心打这场官司。

突然接到法院传票

梅女士家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2010年的时候,因为拆迁,有一个超市的经营者不干了,她就盘了下来,店名一直没有更改,叫做人人乐超市。

当时超市转让的具体手续是梅女士的前夫操办的,她没有参与,接手后由她来经营,目前超市的工商登记信息是从2010年开始的。

梅女士说,起初超市的“人人乐”店名是红色的,后来有个商家做活动,销售达标免费送门头,改成了后来的门头。

因为这个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小超市在农村,生意不是太好,平日里每天营业额在八九百元左右。

10年前,梅女士和前夫离了婚,她一个人拉扯着一对儿女,收入主要就靠这个小超市,日子过得一直很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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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女士开的“人人乐超市”

今年夏天,小谢庄也遭遇了洪水,小超市里的货品、柜子、冰箱、空调和电动车都被泡坏,损失估计达到10余万元。儿子考上大专,没想到升学时得了一场大病,治疗花了好几万元,依靠亲戚借钱才应付过去。

11月6日,梅女士突然接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说深圳市人人乐公司起诉她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权,这起案件定于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开庭。“邮递员给我打电话说有法院传票的时候,我真的是不敢相信,觉得这就是诈骗。邮政员说不可能是假的,让我过来看一下。打开邮件一看,竟然是这件事。我又跑到司法所问,司法所的人说你是接到传票了,这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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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女士收到传票

眼看女儿大学即将毕业,好不容易感觉要翻身了,没想到被人告上法庭,并且索赔5万元,梅女士又惊又急,一下子病倒了。

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并且赔偿

起诉书显示,原告为深圳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人人乐超市”经营者梅女士。

原告提出三个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33811号、第4402076号、第88915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带有“人人乐”字样的店招门头;

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起诉书称,深圳人人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主营业务为大卖场、百货、超市等,开设网点遍布广东、陕西、广西、福建、湖南、四川、重庆、天津等省区,总营业面积超过180万平方米,现已成长为全国优秀的大型现代零售企业集团和民族商业龙头企业。2016年原告营业收入超101亿元,先后荣获中国连锁百强企业、中国零售百强企业以及中国企业500强等荣誉称号。

原告拥有第1433811号第4402076号第88915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5类。原告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人人乐REN-RENLE及图”商标于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人人乐”品牌亦上榜“深圳商业40年十大商业连锁品牌”。经过原告大量使用及广泛宣传,“人人乐”品牌已经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商超招牌上突出使用“人人乐超市”标识,上述标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天眼查搜索发现,2000年8月4日,深圳市人人乐公司取得第1433811号“人人乐文字+图形+拼音”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

2008年9月14日,深圳人人乐公司取得第4402076号“人人乐”商标(指定颜色)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广告传播、电视广告、推销(替他人)等。

2012年1月7日,人人乐公司取得第8891574号“人人乐文字+图形+拼音”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广告传播、电视广告、推销(替他人)等。目前这三个商标都在有效期之内。

近年来,深圳人人乐公司发起大约50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有很多被告都是小城市或者农村的店名有“人人乐”三个字的小型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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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人乐超市的招牌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这些诉讼大多以和解结束,少数案例经由法院审理,结果基本上都是被告停止使用有“人人乐”三个字的标识,并向深圳人人乐公司支付一定的赔偿。

数十人作证:小店开了近20年

梅女士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她以前没有听说过深圳的人人乐公司,自己的超市也不是有意利用深圳人人乐公司的名声。她认为,即使自己真的侵权,深圳人人乐公司也应该先通知一下,说明已经注册这个商标,别人再使用是侵权,“但是他们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我赔5万块钱,这不是要命吗?”

这个超市是在2010年从别人手里盘下来的,原来就叫人人乐超市,她接手后也没改名。在工商局的注册信息中,她的小超市没有起名字,“人人乐超市”只是用在门头上。

她跑到工商所查这个小超市的情况,但只能查到2010年变更之后的信息,以前的经营者是谁也不知道。

旁边有家公司是2005年6月成立的,该公司的一名员工说,他在2005年来上班,这个店当时就存在,名字就是“人人乐”,并且给她写了证明。还有2006年过来上班时看见这个店存在的一部分人也给她写了证明。

邻居说旁边的公司没成立的时候,这个店就存在了。有个邻居的孩子今年18岁,这个人人乐超市在他的孩子出生前就开张了。

她把自己被起诉的事件发到抖音上,想寻找能够证明自己的小店很久以前就叫“人人乐”的证人。周围的乡亲积极响应,12月3日有三四十个人找到她,都表示愿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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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女士通过社交网站寻找证人

法律专家怎么看?

远在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并且已经经营了20年左右的“人人乐超市”是否侵犯深圳市人人乐公司的商标权?法律专业人士有不同的看法。

一位执业律师告诉紫牛新闻记者说,这个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正当的商标维权行为,也是商标制度应有的题中之意。

从本案来讲,“人人乐”并非自古以来就有的名词,而是人人乐公司创造的商业标识,原告确实为这个商标、企业名称变得有价值,作出过非常突出的贡献,如果原告不作为,反而有可能让他们的商标受到损害,甚至最后导致商标淡化。

1433811号商标是2000年取得的,恐怕被告需要证明她在2000年前已经使用,才可以抗辩不侵权。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孙益武认为,梅女士开在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的“人人乐超市”不侵犯深圳市人人乐公司的商标权。

孙益武指出,深圳人人乐公司在起诉书中列出的三个商标除了有“人人乐”三个字,还有明确的图形和颜色,“人人乐”三个字没有较高的显著区别特征。梅女士只是在她的小超市门头上使用了“人人乐”三字,没有使用原告商标中图形要素,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最多勉强近似。

另外,二者不在同类商品和服务之中。深圳人人乐公司注册的那三个商标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传播”“电视广告”中,对此有严格的限定,一般指的是营销策划,而非商场和超市的销售代理活动,工商局有过专门批复。在不同类别上的不近似使用,根据商标法57条,是不构成侵权的。

深圳人人乐起诉的一个理由是“人人乐”经过公司多年努力,已经在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对此孙益武认为,“驰名商标”是动态的,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里是不一样的。

深圳人人乐公司的“人人乐”品牌虽然上榜“深圳商业40年十大商业连锁品牌”,并且在全国很多地方开设分店,但仍然是有限的。梅女士在农村经营一个小超市,没有借助深圳人人乐公司的商标扩大影响的故意和动机。

另外,企业的发展是多变的,即使国际大公司,也可能在短短数年之内衰退,从而影响到其商标价值。7年前认定的驰名商标,到今年是否有变化,是需要验证的。

紫牛新闻记者致电深圳人人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将这类商标侵权诉讼全权委托给了第三方机构,虽然他们注意到网络上出现这场诉讼的消息,但是对于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梅女士不知道继续保留门头会有什么后果,所以最近把门头拆掉了。“因为这件事,我吃不下睡不着,天天忙着找证人。”

12月3日,法院给梅女士打电话说,原告提出可以和解,条件是“各退一步”。但她坚持认为自己没错,虽然答辩状都不知道该怎么写,仍然决定8日准时出庭。“我现在就是要跟他们打官司,哪怕败诉我也要败诉在全国人民面前。”

紫牛新闻记者|宋世锋

编辑|张冰晶

剪辑|万惠娟

主编|陈迪晨

图片视频来源: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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