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五千!法庭上提交虚假证据,溧阳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2020-10-27 15:24

为否认自己是借款人提供假证明,不料却在另一起借款案件中暴露了真实身份。溧阳法院近日判决被告向某华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同时因被告向某华扰乱了司法秩序,对其本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溧阳法院近日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向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为向某祥,向某华为证明自己不是向某祥,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溧阳市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主要内容为“经查询我村村民向某华在村民活动交往中从未使用过向某祥一名”。原告张某某坚持认为,借条上的向某祥就是被告向某华,承办法官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向公安部门调取向某华的户籍信息,未发现向某华有曾用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后承办法官在查询关联案件时发现,向某华曾经在2016年作为原告向他人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该案中的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为向某祥,但当时向某华向法院提供了同一村委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向某华,曾用名为向某祥”。

向某华在本案中为否认自己是借款人的事实,提供了自己不是向某祥的证明,在另案中为证明自己是出借人,提供了自己就是向某祥的证明,即向某华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法院分别提供了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明,提供了虚假的证据。在承办法官将两份证明摆在向某华面前时,向某华终于向法院承认了自己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据此,基于被告向某华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某华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同时因被告向某华扰乱了司法秩序,对其本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向某华已缴纳了罚款。

村委的悔过书

针对村委会出具证明不规范的行为,法院责令溧阳某村委具结悔过,村委会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保证将在今后加强村委会公章的管理。

法官表示:诚实守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向某华为维护自身利益提供证据本无可厚非,但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亵渎。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被明确告知不得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下,仍对相关事实提交虚假证据,做虚假陈述的,这种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法院必将依法应予惩戒。通讯员 杨文豪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奔

校对 徐珩

| 微矩阵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210092 联系我们:025-96096(24小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

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20714号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40001